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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
释义
    法律分析:普通破产债权的种类具体包括:
    1、无担保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4、代保债权;
    5、索赔债权。
    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一)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多个债权人按顺序分配还是按比例分配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多个债权人受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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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