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一、哪些情形会导致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该归谁?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上方式都不能确定归属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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