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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出让方案的含义
释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旨是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遵循严格管理、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出让方是国家,受让方可以是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签订合同,受让方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包括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但不包括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需要避免盲目出让和开发,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同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法律分析
    所谓土地“带方案”出让,即土地出让前,政府将城市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等相关条件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落实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主体来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见,出让方是唯一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主体,在具体行使出让权时,一般是由土地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的国土局作为具体代表。
    2、从内容来看,是土地出让方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则需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取得的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能。这些权能又表现为以下民事权利:对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
    3、从客体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是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同时,各地均规定,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之列。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行严格管理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国有土地。如果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盲目出让、盲目开发,不仅会影响地方规划与整体规划的协调发展,而且会使一些人投机钻营,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
    2、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基础的,因此同样应遵循民事关系的平等、自愿、有偿等基本原则。这里,我们应区分好国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国家对用地单位使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管理时,二者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时,二者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结语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受让方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管理、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严格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国有土地,避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则确保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促进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当土地使用者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也应征得出让方及有关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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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