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确立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实行的是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所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无法确定。因此,《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龄的计算方法,失业者的工龄就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失业者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是随后又失业的,根据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就不能与前次交费时问累计计算,而是要重新计算。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3、企业关闭或停产整顿被精减的职工; 4、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辞职的富余职工; 5、企业单位终上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依法辞退的职工; 7、宣告歇业企业辞退的职工; 8、企业按照《企业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 9、企业、单位辞退的城镇临时工; 10、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其它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