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具体内容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第二条 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