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佐证举报信事实的证据,虽然要求不一定有那么严格,但也要有起码的证据支撑,不能全为捕风捉影式不着边际的传言。否则,便有打击报复之嫌,即使立案调查也无从下手。对举报黑恶势力的,尤其如此。而且是提倡实名举报的,一般情况下,举报人所提供的情况也是案件证据之一,办案人员可能会需要跟举报人核实很多问题,因此提倡实名举报。如果确实不愿意实名,至少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一边继续协助办案民警核实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