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两委换届选举实施细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合理确定职数。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两委”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由3人组成,村干部总职数不超过5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妇女成员。 (二)明确任职条件。村“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决议,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2、有较强的市场经济观念和开拓创新精神,懂经营、会管理,工作能力强、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 3、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想干事,能干事,有奉献精神,得到多数党员和群众的认可; 4、思想品质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人正派,处事公道,清正廉洁,照章办事,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5、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善于倾听和尊重群众意见; 6、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文化水平比较高,能够胜任工作的需要; 7、现任村干部继续提名的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经推选,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新提名人员的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推选,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应推荐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消极对抗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村规民约,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的; 3、私心严重,拉帮结派,带头搞宗族派性、闹不团结的; 4、违反信访规定,带头组织、煽动和参与集体上访的;5、本次换届选举前三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超过三年处罚没有到位的; 6、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的; 7、受到党纪处分按规定不能提名的; 8、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行为的; 9、长期或经常性外出,不能正常在村工作的; 10、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工作能力弱,不能履行职责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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