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名商标应如何保护 |
释义 | 在加强执法联动配合方面,三地县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凡涉及区域内的企业投诉、信访举报、通报移送、跨部门移转和信函协查的跨区域假冒案件,将向相关方通报、移送相关案件信息,接收方应依法查办,按期回复。著名商标异地保护方面,三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著名商标,应及时交换名录,实行“一地认定、区域共认、异地联保”机制。对各自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评选认定的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相互通报名单和主打商标信息,实行互认和区域内联保。此外,三地还将加强北京冬奥会标志保护。三地将建立2020年冬季奥运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确保冬奥会名称、会徽、口号、宣传用语等标志特许使用产品及特许商品经营的专有权不受侵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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