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标被异议了的,商标局需要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再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法律客观: 我国目前对商标主体资格的限制较少,按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或有关的国际协议及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任何人认为公告的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时,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不管是商标的注册人还是未使用商标的人,都不应疏于对自己认为有问题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因为一旦与自己的权利或正常经营相冲突的商标获得注册,自己的权利或经营活动就将受到限制。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且应缴纳费用,《商标异议书》必须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将副本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商标局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调查核实扣做出裁定。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注册;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则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其做出终局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