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受理、启动与进行 |
释义 | 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专利时,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此类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受理、启动与进行作了具体的说明。 一、检索的受理与启动 (一)在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请求时,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书、专利说明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每项请求应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检索的文本应当是与授权公告一并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共同提出,或者由所有专利权人所委托的代表人提出。针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只能作出一次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不予受理。 (二)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申请时曾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而请求检索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有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本人办理的,应当声明本人仅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宜。 (三)在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逾期不补正的,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二、检索的进行 (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由负责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实质审查部门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其他部门承担。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所受理的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书等文件转送承担检索的部门。承担检索的部门在接到请求书后,应当指派有关的审查员按照规定进行检索。 (二)检索应当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的权利要求进行。 (三)实用新型的主题相应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检索: 1、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2、不具备实用性; 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 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四)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缴纳附加检索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请求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附加检索费,则只对部分权利要求进行检索。请求人未缴纳附加检索费的,审查员只检索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以及与该项权利要求之间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对其余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可以不进行检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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