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常见合同风险有什么 常见合同风险有: 1.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5.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 6.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二、合同生效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为: 1.签订合同的主体适格;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三、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目标; 3.数量; 4.质量; 5.价格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