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
释义 | 是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优先性担保物权(抵押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与非登记担保物权(动产抵押、动产质押)。 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固定的)和非固定担保物权(浮动担保)。 担保物权的特点 担保物权作为物保的区别于人保保证的特性,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三、价值性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四、不可分性 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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