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扒窃的认定是什么? |
释义 | 扒窃是一种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内扒窃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扒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情节,造成较大危害时才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 法律分析 一、关于扒窃的认定是什么 扒窃,是公安机关或一线反扒干警的常用词汇,《刑法修正案(九)》将扒窃等盗窃犯罪行为单独表述,意在表示扒窃等盗窃行为区别于传统意义的普通盗窃。扒窃行为直接接触公民人身,且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严重影响群众人身安全感及社会信任度,社会危害性更大。 扒窃入刑实际是为了加强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规定的,兼有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该罪本质仍然是盗窃罪。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不仅要有盗窃行为,还要有盗窃的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关于扒窃的规定同样遵循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指导扒窃行为是否构罪的重要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扒窃案件时,应针对扒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点,对扒窃行为的质与量作出统一的评定。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围绕财产的得失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控制说是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扒窃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控制说,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二、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扒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在公共场所内扒窃的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但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扒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扒窃也要达到一定情节,造成的危害比较大时,才有可能按照盗窃罪论处。 结语 扒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罪行,发生在公共场所并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该行为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感和社会信任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但需注意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情况下不认定为犯罪。因此,在办理扒窃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扒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点,统一评定扒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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