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实行行政处罚中的回避? |
释义 | 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 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对回避程序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的回避,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 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在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为了体现案件的公平性,与案件相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如果是行政首长,应该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决定怎么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回避,上级批准之后才可回避。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的调查。 一、机构也要适用于回避制度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回避制度是不适用机构的,适用回避制度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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