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疾病的保险理赔是否需要提供医疗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对于精神疾病的理赔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但需要提供医疗证明以证实该疾病的存在和治疗情况。若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或仅予以部分理赔。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未如实告知,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有关情况,保险人应当对其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重要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认真审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交的有关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标的价值,对可能影响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费率的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应当提供与其理赔请求有关的证明材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其理赔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并在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5.《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理赔或者拒绝理赔,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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