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要求借读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人员的子女;2、在市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三证”材料)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