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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释义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对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重污染项目,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人在12个月内再次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从轻处罚适用原则。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轻微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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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8: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