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其中,六轴列车驱动形式为6×4的总质量限值为49吨,驱动形式为6×2的总质量限值为46吨。各地不得因驱动形式为6×4的列车未办理ETC而简单按照46吨处理,不得简化宣传,出现如“货车最大总质量限定为46吨”宣传标语,造成公众误解。对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的3轴、4轴货车以及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 对于进入超限检测站的货车,交通运输部门登录治超系统,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对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通过共享公安交管系统机动车基础信息,利用称重检测系统自动检测、记录货车车辆号牌、车货总质量、轴型等信息,自动判别货车是否超限超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