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己调解或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在进入诉讼后,法院主持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九条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