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
释义 |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失效,成为无效合同,一般无效合同都可以撤销。 一、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的劳动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意思表示不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其有无效力是根据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意志来确定的。假如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则不能否定该劳动合同的效力,从而,该劳动合同与有效成立的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效力,原则上只能适用于将来,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自始无溯及力。但这种溯及效力的否定是否也应适用于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场合呢?答案是否定的。 其理由是劳动者恶意招致撤销事由,所以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则没有正当理由予以特别保护该瑕疵劳动合同,即不存在对民法规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关规定加以否定的理由。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可根据使用者行使撤销权归于无效。 二、撤销权和形成权指的什么 撤销权和形成权是指: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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