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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释义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328号《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的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中的银行同期最高利率是指法定利率,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同时,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范围内均有所浮动,但一般是确定的。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法定利率范围内确定最高利率。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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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