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