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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配偶权属于身份权吗
释义
    配偶权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法律对其是否属于人格权或身份权并无明确规定。配偶权具有主体的对偶性和客体的利益性,其核心是性权利,需要双方共同履行和协调配合。配偶权具有排他性,夫妻以外的人都不能干扰或侵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在于取得原因、权利性质、利益归属和权利期限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配偶权可理解为登记结婚后夫妻间相互拥有的一种权利,包括互相帮助、扶持和关爱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关于配偶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的这个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人格权利与身份权利的区别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鉴于国家法律制度,对配偶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的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大家在理解配偶权的时候,可以简单的理解成登记结婚以后夫妻间相互拥有的一种权利,登记结婚后,夫妻间彼此就有互相帮助,扶持,关爱的义务。
    结语
    配偶权既具有人格权的特征,也具有身份权的特征。作为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共同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具有独占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需要双方共同履行和协调配合。此外,配偶权具有排他性,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不得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配偶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登记结婚后夫妻间相互拥有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彼此扶持、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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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