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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是不是必须测酒
释义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有酒驾现役的,不测酒驾违规;如果当事人不存在酒驾现役的,则不测酒驾不违规。法律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法定的4种情形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如果没有酒驾嫌疑的,自然无需测试;如果应当测试而未测试,属于失职或渎职行为,应当视情依法处理。
    一、醉驾认定中的推定问题
    认定醉酒驾驶,需要对行为人是否醉酒加以判断,故驾驶人的酒精检测是一个关键。立法规定,醉酒驾驶(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一律入罪。但是,实践中常常发生如下情形:行为人遇检查酒驾时逃避酒精呼吸检测或是血液检测,甚至在交通肇事后逃离肇事现场躲避酒精检测。比如,2012年1月5日,王某驾驶轿车载乘妻子丁某赴宴,醉酒超速行使,逆行导致骑乘摩托车2人当场死亡。王某让未饮酒的妻子丁某“顶包”假称驾车导致事故投案自首。但在警察讯问时,丁某不能回答车速、档位引起怀疑,最后如实交代系王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在已经过去数小时后,王某的酒精含量检测为6mg/100ml,距离80mg/100ml的饮酒驾驶的标准差很远。从酒精检测结果出发,不能认定为王某酒驾或醉驾,但警察从陪同的丁某和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饭店服务员处获取旁证,由于致死两人不能仅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最终认定王某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该案中,王某被认定为存在醉酒驾驶情节,主要系从旁证中推定而得。这种推定依据地方公检法三家联合发文而进行,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另外,在危险驾驶罪认定中,对存在醉酒驾驶嫌疑且逃离酒精检测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二、证明酒驾以什么作为证据
    交通民警在查办酒驾过程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材料才能对酒驾者进行依法处罚:
    1.呼气酒精测试: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打印出来,由酒驾者签字确认。
    2.现场笔录:对酒驾的经过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酒驾者要签字确认笔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现场摄像拍照:对酒驾者和机动车等进行多方位拍照或摄像,有见证人的,也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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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