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领证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准备领证所需要的证件,准备登记的男女,需要提前准备好领证需要的所有证件。 2.拍摄结婚登记照,在领证所需要的证件中需要准备三张结婚登记照,新人可以提前拍摄,自行准备,如果没有提前拍摄的新人们,也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当场拍摄婚姻登记照,拍摄结婚登记照的价格在三十元左右,不同的地区的价格都会有所差异。 3.上交证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需要复印件的,身份证的复印件都需要正反两面,并复印在一张白纸上,户口本需要复印属于自己的那个页和户口本的第一页。 4.填写结婚登记声明书,新人们将证件交给工作人员之后,工作人员会给男女各一份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无配偶无血缘的声明书,双方都必须要按照真实的信息进行填写。 5.审核文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会将上交的证件,声明书就那些审核,如果新人们产生疑问,有权向新人进行提问。 6.发放结婚证,当一切都审核无误之后,工作人员将会结婚登记照粘贴在结婚证上,并盖上钢印,发放给新人,通常,结婚证都是一式两份的,前来注册的当事人双方各自保存一分,其样式由省级单位的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制定,并加盖上县,示辖区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章,待申请通过并贴上夫妻俩的照片后,还会在照片上戳盖婚姻登记的专用钢印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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