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改房和普通福利房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住宅改建住宅也被称为购买公房,是指享受国家住宅改建优惠政策的住宅。也就是说,居民以标准价格或成本扣除折算后(旧住宅必须扣除住宅折算)购买的公寓。住宅改建住宅分为成本价格、标准价格(优惠价格)、中央产房等类型,各类住宅交易方式不同。 2、福利房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是指单位给职工直接分房。现在已经不存在了,国家现行法律已经取消了福利分室。 3、住宅改建住宅是指以前获得福利分室的人,包括直管公房和公司管公房,现在可以买到住宅改建住宅。也就是说,公共的私有化。资产家是现在的产物,现在的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出土,公司出一点,想筹资的员工也出一点。 4、福利室大多是所有权室,是公司分配给个人的福利室,这个房间有完全的所有权,也有一部分所有权。也有不能拿到土地证明书的人。也有两个证明书不行。原因多种多样,有些土地原本是工业用地,现在改为居住用地,没有得到认可,有的可以改为居住用地,但公司没有支付土地使用转让金等。 5、住宅改建住宅是参加住宅改建的所有权住宅,来源是公司,有的是使用权,购买所有权的话必须支付土地转让金。这个数量根据所有权的比例不同,使用权的话必须根据工作年数购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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