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军人社保断了怎么办 |
释义 | 1、经参保,后来因故欠缴、断缴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自己军龄的年限补缴,免收滞纳金。 2、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同志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女灵活就业人员50或55岁,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果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合并计算,仍不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3、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中规定,执行之前已经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般是需要继续缴费5年时,若继续缴纳五年后,其累计年限若是仍达不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齐至15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4、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达不到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各地标准不同),允许继续延时缴费至达到政策规定的最低年限后,再按退休人员身份享受医保报销等相关待遇。 退役军人根据在部队服役年限,进行了养老保险的补交, 根据此次退役军人的补交政策,补交时只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且免收利息滞纳金。如果补交后还有六年的断交,可以申请以灵活就业就业人员身份再进行补交,不过再补交时,就不能减免利息和滞纳金了。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是否只补交中间的几年;也可以不补交,养老金待遇计算就会低一些。 法律依据 《军人保险法》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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