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审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 对于一般代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到庭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诉讼离婚,中国公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居住在国外的,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方长期在国外的,国内一方可以到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反,若国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仍需要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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