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全体股东签署的 公司章程 ;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 身份证 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 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 房产证 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 租赁合同 ,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 营业执照 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以上便是注册企业的条件的相关内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