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资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日常需处理的事务甚多.不可能事事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因此,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对日常家事有相互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以明示为必要。它属于特殊的法定代理,与一般代理权有别:(1)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的身份当然享有的权利,代理权行使时不必以该代理人的名义.且仅限于日常家事范围;(2)日常家事代理权乃系基于夫妻关系而终身共同生活时之一种便宜规定,以适应日常家务之需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未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实际上.这就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得超越日常家事范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