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布的《政府公报》将刊登我市刚刚出台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3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将按成本价销售,企业可以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但是所获利润不得高于3%。3部暂行办法都从200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均为5年。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