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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