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公司是否会以“疾病的自然恶化”为由拒赔心脏支架相关的理赔?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人以“疾病的自然恶化”为理由拒绝赔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 保险合同条款:重疾险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心脏支架的赔付标准,如果条款中没有排除“疾病的自然恶化”作为赔付的原因,则保险人无权以此为由拒赔。 2. 证据证明: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心脏支架的赔付标准,保险人不得拒绝赔付,但是需要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确实存在相应疾病并进行了心脏支架治疗。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2.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也不得以排除法律规定的责任。 3.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费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形等条款。 4.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事故、疾病、损失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5.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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