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概念,被告是民事案件中被起诉一方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被追诉犯罪的一方的称谓。 1、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开庭的时候都会从看守所直接去法庭开庭。只有刑事公诉案件中没有被拘留并逮捕的嫌疑人和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被告人不出庭,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拘传或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到庭后继续审理。 2、被告不到场的有以下处理办法:1.法院可以拘传他到庭。2.必要时可以缺席判决。 一、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一)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四)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