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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如何规定的
释义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及申请的条例解释是,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一、民法典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条件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回要承担什么责任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回要承担的责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征地信息公开有哪些内容?
    征地信息公开范围如下:1、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通过征地方案的批复;2、已经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证明文件;3、关于征地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的征地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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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5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