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公开信息交易中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
释义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严重情形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节严重还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具备其他特定情形,如出售未公开信息、有过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记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法律分析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一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些情形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等。此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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