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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公司重组与重整区别
释义
    重组与重整尤其重要。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两者只有一字之差,由于目的相同,措施类似,易引起混淆。
    实践中有人也混同使用,但两者在相似的同时在自主性债务清理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重整的定义及特点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之一,由人民法院进行主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等进行有序整理。重整目的是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引入投资人,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重整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还是有希望继续开办的企业。程序灵活度有限,须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重组的定义及特点
    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重组指公司通过收购其它企业部分或全部的股份从而取得对这家企业控制权,并对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的市场交易行为。重组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
    重组与重整的区别
    1.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2.司法介入程度不同
    (1)重组,实质上就是商业主体直接自主进行的商业行为。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特殊保护的情形。例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例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管理人可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等。
    3.法律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例如: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2、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较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3、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债权的清偿比例等。已确认的各类债权在重整投资金范围内根据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依次得到清偿。
    4.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5.计划方案生效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债权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生效。
    6.时间效率不同
    (1)重组的期限,由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不达成一致重整方案就会造成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都会认真对待,高效谈判。
    7. 债务处理不同
    7.1程序不同
    (1)重组企业的债务处理具有市场化的特征。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主要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股权、减少债务本金利息等方式处理债务,完全由市场主体间自主协商确定。
    (2)重整企业的债务处理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通过债权人申报、管理人梳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受理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含债务清偿方案)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
    7.2债务到期时间不同
    (1)重组企业重组前的债务到期时间按债务形成的合同等约定执行或另行协商确定。
    (2)重整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重整前的债务已到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47、48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3债务清理程度不同
    (1)重组企业的债务处理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结果确定,有债权转为股权的,有减免部分债务等等方式,同时重组一般不会对已知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2)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是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4条,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此外,重整企业的债务处理,最终也是通过受理法院民事裁定,清理所有已申报债权。
    由此可以看出,相比而言,重整多了一重法律保障。经法院裁定受理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组织债权人会议、招募投资人、重整计划方案批准、执行等均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有序推进,重整投资人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后出现新债权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有债权人在债权分配完毕后再向重整后的目标公司主张债权的,目标公司也可以以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进行抗辩,法院确认债权的可能性更小。而,重组的实质是不借助司法力量,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就重组方案进行自由协商,并达成书面一致,是商务谈判的结果。重组投资人根据签订的协议承担债权债务,如有债权人在重组完毕后再向重组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按照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无约定的,由重组投资人承担还款责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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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