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1、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一眼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眶内容摘除,另一侧眼睛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4、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眼矫正视力≤0. 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5、5级: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手术后,需要用药物维持眼压的人一眼就有或没有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2~0.25;一眼矫正视力<0. 1、另一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力≤40%(或半径≤25°)的一侧眼球摘除者。 6、六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7、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8、八级: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9、九级: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 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10.十级: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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