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综上所述,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