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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什么?
释义
    一、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如下:
    1、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二、工程承包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进行资质审查。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
    5、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
    7、其他应该注意的地方。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哪些?
    一、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如下:
    1、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二、工程承包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进行资质审查。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
    5、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
    7、其他应该注意的地方。
    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都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同无效造成的后果如下: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
    3、赔偿损失。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包括什么呢?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承包人承揽工程后非法转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需要注意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其核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该内容由 戚守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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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