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属的证言有效吗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发生刑事案件后,侦查机关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亲属了解情况。有些案件,只有亲属了解情况。亲属的证言当然有证据效力。 有人说:亲属的证言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人的证言。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亲属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亲属的。其他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 只有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不论证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都没有证据效力。 证言必须与案件有相关性。比如某男子因抢劫罪被起诉。被告人的母亲说:这孩子从小听话,不打架、不骂人。抢劫的人不可能是他。这种话就没有证据效力。 如果母亲说:案发那天我儿子去广州出差还没有回来。而且还有广州接待单位的证明。这份证言就有效力。 举例说明,一起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王小波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起诉。证据是在打架那天晚上有同伙听到有人喊王小波的名字。王小波的女友的证言是:那天夜里王小波一直和我在一起。法庭认为,女友与王小波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纳。王小波被判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认为,打架斗殴那天夜晚,只有人听到有人喊小波,没有人确实看到王小波在场。王小波女友的证言应当采信。判处王小波无罪。 一、如何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 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 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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