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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阻碍执行职务?
释义
    (一)注意案件定性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被阻碍对象“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执法主体尚无明确的解释说明,可以参照《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实际工作中尤其要注意,联防协勤等辅助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助人员的行为不属于委托执法行为,而是执法辅助行为,其独立行为不够构成执行职务。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与执法活动,其行为可以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他们的行为可以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法是广义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国家机关只针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另外,国家执法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超越权力执法被阻碍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二)注意案件管辖问题
    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被阻碍执行职务时,因法律法规只规定人的回避,未规定单位回避。因此被阻碍执行职务的民警应当回避,不能作为调查人员参与案件调查,而同单位其他民警可以进行调查。但从公平执法的角度和多年的办案实践看,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一些,移交后可以有效防止侵害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三)注意行为构成违法的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简单的消极的拒绝执行职务行为不再构成违法,但不代表“拒绝”都不构成违法,采取积极的拒绝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照样构成违法。例如,检查过程中房门一直是锁的,嫌疑人找种种借口不打开门,拒绝检查,嫌疑人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但是嫌疑人看到执法人员来检查后主动将门锁上,拒绝检查,则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另外,《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以上四种行为均属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而且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
    (四)注意存在牵连行为
    阻碍执行职务时,嫌疑人有时会实施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如果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较重,则以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物来处理,阻碍执行职务作为情节来考虑;如果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较重,则以阻碍执行职务来处理,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物作为阻碍执行职务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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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