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
释义 |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 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一、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定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3、承诺生效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未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围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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