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拒赔搭桥的重疾险,如何才能证明不是“继往”情况?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拒赔重疾险时,常以患者早期病史作为“继往”的理由。但若患者能证明当前疾病与早期病史无关,就可驳回保险公司的“继往”观点。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要求承保时告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保险标的情况,不得拒绝承保。” 3.《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以合同约定条款以外的事由拒绝保险赔偿。” 结论: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如实告知早期病史,保险公司也应在承保时告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当前疾病与早期病史无关,保险公司不得以“继往”为由拒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上也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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