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会见。 (6)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我国101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这一权利。 (四)举报、控告权。我国刑诉法57条、110条等都体现了这一权利。 (五)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六)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七)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 (八)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九)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十)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提出回避吗? 仲裁员能够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