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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避应当由谁提出
释义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一、回避具体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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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