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呀? |
释义 | 办理程序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办理流程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的在国外期间的;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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