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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有什么影响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法 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 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 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不服的。 2、什么时候申请复议 60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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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