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 行政复议决定 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撤回申请。根据《 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 撤回行政复议 申请的,经 行政复议机关 同意,可以撤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