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对自诉案件的判决提出申诉。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权利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参与自诉案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根据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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